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四篇4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精选四篇4篇

2023年政府部门工作汇报各位代表、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凤都镇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精选四篇的文章4篇,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精选四篇篇1

  市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监督职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今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提供服务保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备案工作情况。截至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X件,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均为100%,未出现被要求做出说明、整改、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况。接收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XX件,其中,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X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X件,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X件,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XX件。

  (二)审查工作情况。市、县两级人大共对X件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并提出审查纠正意见。其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X件,XX县、XX县人大常委会各X件。此外,截至目前未收到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三)开展专项清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一部署,对我市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专项清理。通过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X件地方性法规均不存在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人民政府共排查出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XX件,其中继续有效X件,拟废止XX件(2023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考核评分制度。制定了《全面依法治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考核评分操作实施办法》,明确细化了备案审查工作标准和具体操作要求。瑞昌市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人大工作考评内容。二是落实向常委会报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省设区市中率先建立向常委会专项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并延续至今。今年,督促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落实报告制度,依法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备案审查专家论证咨询制度。我们将重点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委托给立法咨询专家进行预审,委托地方立法研究院对规范性文件中的违法性、不适当性问题开展论证研究,提供咨询意见。武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法律人才库,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和专业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一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视频直播形式举行的2023年地方立法培训班。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在市人大机关“每月讲坛”作立法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题辅导。永修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专题培训,提升业务工作能力。二是加强工作联系沟通。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听取上级人大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组织调研组赴都昌、湖口、彭泽等地开展工作调研,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难题的思路和途径,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市、县两级共同提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学习借鉴宜春、xx、贵港等地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举措,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三是积极参与“数字xx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参加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操作培训,配合完成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

  (三)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显现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一年来,市、县两级人大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综合运用主动审查、联合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中的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加大监督纠正力度,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例如,我委对《XX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审查中发现的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有关机构义务等情况,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召开审查沟通会议,制定机关表示将依法进行纠正。下一步,我委还将跟踪监督研究处理情况。都昌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及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超越法定权限设定公民义务的情况进行了纠正,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及时对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彭泽县人大常委会发出《纠正建议书》,依法纠正了《彭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

  三、主要问题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审查发现问题,制定机关不愿配合改正,工作中存在畏难思想。有的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视不够,未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人员变动时交接不及时,工作处于应付状态。二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刚性还需加强。主动审查的力度不够、“重报备、轻审查”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大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没有开展过实质性审查工作,缺乏备案审查案例。三是报备工作不够及时规范。报备格式不规范,迟报漏报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特别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备文件不规范情况比较突出,有的存在年中或年底一次性报备的现象。部分制定机关未及时将对外公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备查。四是备案审查能力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县级人大常委会较多存在机构不够健全、工作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外行审内行”的情况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备案审查工作共识。一是深刻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中认识、谋划和推动。二是准确把握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学懂弄通法律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工作程序等具体规定,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营造工作氛围。加强工作宣传,讲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备案审查故事,认真研究处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全市营造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知晓率。

  (二)聚焦关键环节,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一是狠抓报备环节。针对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严格执行《全面依法治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考核评分操作实施办法》,定期对报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提高报备及时率和规范度。二是狠抓审查环节。对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联合人大有关专(工)委和专家、顾问的力量进行重点审查、专项审查,提高审查工作质量。三是狠抓纠错环节。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该沟通的沟通,该报告的报告,该督促的督促,该纠正的纠正,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有效增强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的刚性。

  (三)全面督促指导,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一是加大培训力度。适时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开展经验交流、业务探讨和专题培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强化业务指导。在做好市本级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转发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工作动态,密切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及时为县(市、区)人大法制委答疑解惑。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支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敢于担当,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真正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偏少、力量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积极争取支持,打造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及时做好工作对接,全力配合完成我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开通、调试、使用和向下延伸工作,提升我市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精选四篇篇2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 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最大范围内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地方 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使权力的行使不致于脱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张和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审查监督,还可以发现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督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服务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一)行政法规报 常委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 常委会和 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所在省的 会报 常委会和 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会报 常委会和 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 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 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 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 会应当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①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②县(区)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③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如市政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规范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 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表面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 会xxxx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的决定,以及xxxx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xx市学雷锋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审查的必要,可以由 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查包括内容的合法和程序的合法两方面,内容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与上位法的衔接,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备案审查的文件,是否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公布和报送备案等。

  (二)适当性审查

  监督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哪些属于“不适当”的情形,作出了实体性的规定,并规定对这些不适当的文件或者文件中的不适当内容,有关 会可以予以撤销。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凡属于上级机关行使的权力,不经授权,下级机关不得行使。凡属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未经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而且,有些法定权力,行使机关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授权。超越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是理所当然的。一是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谓合法权益,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广泛的内容,如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对这些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人员,都不准予以限制或剥夺。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如果下级人大或同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都在撤销之列。二是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无论地方权力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应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义务,随意增加群众的负担。前些年在某些基层政府中一度发生的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这类规范性文件,当然也在撤销之列。

  2、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并不是所有不适当都要予以撤销,而是不适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予以撤销的,才给予撤销。比方说,这些规范性文件未必越权和违法,但从一般常理看,或脱离实际,或显失公平,有损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比如,有的地方不区分城市和农村、新车和旧车,不切合实际地要求所有上路汽车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际最高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得上路,违背了客观实际;又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不得进入本地销售,或者对外地啤酒、香烟等产品额外征收费用,或者禁止外地到本地收购农产在品,违反了平等竞争要求,造成市场分割。这些都是属于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四、备案审查的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的报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制定机关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 会报备。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备案报告。应为规范性文件报备机关的正式文件,使用统一制式的文件格式,报告中应当写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通过的时间、文件字号、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等内容。②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命令。对于没有以公告或命令形式公布、但符合规范性文件特征、制定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报送文件原件及相关附件。③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报告。④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文件制定过程中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等。⑤其他应该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原件,对重大问题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应当同时报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等。

  规范性文件报备时提交的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文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一式十份报送,以便在备案之后开展审查。同时,市政府、各县(区) 会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市 会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按以下四个环节来处理。①接收。由市 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一般为法工委,以下简称接收登记机构),统一接收报备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②登记。由接收登记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登记时应当对报送的材料格式、内容、数量等逐项进行审核,符合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的文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报备机关补充报送,按要求补充报送到位后办理备案登记。③分送。接收登记机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后,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报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给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工作机构。④存档。接收登记机构对登记、分送后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当按照纸质文本、电子文本进行分类存放,以便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内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两种方式来进行。属于被动审查的,可以按以下环节进行。①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接收。市人民政府、各县(区) 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接收,并对要求或建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登记。②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审核。接收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进行审核,看是否写明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等,对于要求或建议内容不全面、诉求不清的,应当要求其重新提出并进行二次审核。③提出办理建议。对提出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对文件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送有关工作机构审查的建议,只涉及一个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提出具体审查机构建议名单,经接收登记机构负责人、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审查机构。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按上述程序分送审查;没有审查必要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组织或个人及时回函说明情况。④开展具体审查。具体审查机构收到送达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6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合理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无制定必要,制定该文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具体工作实际等;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该文件有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有没有限制、剥夺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义务的情形,有没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和本级 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情形;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违反相关的程序。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⑤审查意见的汇总。由具体审查机构对审查情况进行整理,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如果是两个以上具体审查机构的,由接收登记机构汇总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对于没有提出被动审查要求或建议、也没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市 会工作机构发现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可以通过主动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

  (四)备案审查结果处理

  具体审查结束后,可以分三个环节对审查意见进行处理。①审查意见的形成。由接收登记机构对其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经秘书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有不适当情形,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由接收登记机构送达;对没有不适当情形、不需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审查处理终结,并由接收登记机构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意见。②沟通纠错。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在接收登记机构向制定机关反馈审查意见后,具体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存在的不适当情况及理由,帮助和支持制定机关在30日内主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上述要求报备。③撤销或废止。制定机关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向市 会说明理由。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决定。思考篇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省 会在xxxx年制定出台了《xx省各级 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年12月份,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我市在xxxx年12月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临沂市 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措施。会后,市人大明确法工委为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迅速为法工委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橱等办公用品。各县区也明确了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xxxx年市 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36件,各县区 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3件。2011年市 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23件,各县区 会共接收备案规范性文件98件。今年以来,共接收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都按规定分送有关委室进行了审查。备案审查的数量在全省的位次是比较靠前的。

  围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应该说是大同小异。做好这项工作,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当前各级 会机关法律人才少的现象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或从法学领域招考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借助社会专业力量,使审查环节更加严格,从源头上解决好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或者有失公允的现象。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聘请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能解决 会机关法律力量薄弱的问题,还有利于从实践的角度、更深层次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样做,不仅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还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精选四篇篇3

  百德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 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 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四条 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镇党政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 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 镇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镇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查。

  镇党政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百德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精选四篇篇4

  文章标题: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成果的重要载体,其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发生。我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中,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制一是建立检查制度。市政府 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检查。2004年,我市将年度检查改为季度检查。xxxx年下半年起,我市实行按月检查的实时监控制度。自xxxx年至xxxx年备案率连续3年达到了100。二是建立通报制度。每年将各乡镇和部门的发文情况、规范性文件数量、报送备案情况、审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纪委,以引起有关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三是建立考核制度。我们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将依法行政单列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的考核项目,并明确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报备、法制审核及公示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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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总结汇报篇四

  xx市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xxxx年12月17日市三届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xxxx年6月28日市四届 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根据《 地方各级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xx省各级 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xx省 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 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公告等;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 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文件;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的30日内报市 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含市辖范围内的省垂直管理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送市人民政府 公室,由市人民政府 公室在15日内报市 会备案。

  备案材料应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材料,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或事实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原则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理、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方式。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提出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 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应向市 会书面提出审查报告;认为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向市 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 会提出审查建议的,应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审查报告、审查建议、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说明等有关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市会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市 会认为需要进行主动审查的。第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与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或本级 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程序:

  (一)市 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请求和审查建议之日起5日内,将审查要求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

  (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在规范性文件的初审过程中,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

  (四)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毕,形成书面意见,由市 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回复审查提请单位或个人。

  (五)市会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审查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条

  市 会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归档;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联系;

  (三)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会办公室应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后,及时登记、归档,并将规范性文件按职责分工,分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同时送交分管的市会负责人。

  第十二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在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市会分管负责人审签后,由市会办公室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会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送市 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部门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撤销的,应提交市会主任会议讨论,由市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会会议提请撤销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撤销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和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市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 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统计、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不按照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市 会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常务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xxxx年6月21日市十三届 会第16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经法律监督,根据《 地方各级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xx省各级 常务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辖县、区 及其常务,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 常务(以下简称市 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告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

  (三)市辖县、区 及其常务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市 会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以及说明等有关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5份。

  第六条

  市 会研究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第七条

  市 会研究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如下处理:

  (一)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二)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送市 会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应同时分送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 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 及其常务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四)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当。

  第九条

  市会工作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市 会研究室协助初审工作。

  在规范性文件初审过程中,市 会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相关审查工作,也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会工作经过初审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市 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请市 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市会主任会议责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由市 会研究室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拟定《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由市 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后,应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 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 会提出,由市 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 及其常务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 会研究室书面提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市 会研究室在收到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市 会有关工作,有关工作应在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向市 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

  市 会主任会议审查情况,由市 会研究室于5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要求对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申请,市 会研究室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转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审查情况书面报送市 会研究室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 会。第十七条

  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备案的,市 会研究室应通知其限期补报。

  对拒不报送备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 会研究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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